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 第2條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2條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以下簡稱各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集中檢修失效之各式大型水表,並加試驗。 二、修理與試驗所在地區管理處之各式小型水表。 三、機械設備及各種儀器之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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