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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5條

各場人事、會計業務,分由本公司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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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