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新 89.06.14 訂定) › 第36條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新 89.06.14 訂定) 第36條

會務委員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意見重複或涉及個人問題時,主席得警告、 制止或停止其發言;有破壞議事秩序或辱罵情事者,主席得禁止其當日之 發言或令其退出會場,其情節重大者,交付紀律審查小組予以懲戒。 前項發言,主席未為適當之處理者,其他出席會務委員得請求主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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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