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4條

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週舉行一次為原 則,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 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