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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 第5條
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第5條
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完成後,縣市政府應即繪具區域界詳圖三份函送本府備查。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並應於重要地點豎立明顯堅固之界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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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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