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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42條

新設立或改建完工之市場,應於啟用開業一個月內,由縣 (市) 政府檢附 攤舖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報請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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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