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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少年戒治所辦事細則
› 第5條
臺灣臺中少年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5條
社工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入所指導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事項。 四、受戒治人家庭與社會關係之評估及處理事項。 五、社會資源之運用事項。 六、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事項。 七、其他社會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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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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