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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12條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統計業務之規劃辦理事項。 二、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分析事項。 三、關於各項統計報告、報表之提供事項。 四、關於資訊業務之規劃、協調事項。 五、關於案件表冊之歸檔、整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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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