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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戒治所辦事細則
› 第10條
臺灣臺東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職員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關於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三、關於俸級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差假及勤惰之考查事項。 五、關於獎懲核議事項。 六、關於訓練、進修及考察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八、關於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九、關於互助、福利及文康活動事項。 十、關於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十一、關於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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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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