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 第8條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稅務主管機關對於其稅法之重大修正,應通知澳門稅務主管當局;對本協議之解釋或適用上發生之任何困難或疑義,得洽澳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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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