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花蓮戒治所辦事細則 › 第14條

臺灣花蓮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所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臺灣花蓮戒治所辦事細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