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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8條

衛生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之保管與指導事項。 二、關於傳染病之預防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藥癮戒治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身體健康檢查及尿液之採集、檢驗事項。 五、關於受戒治人疾病之治療及轉診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心理輔導及心理疾病治療事項。 七、關於病舍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關於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十、關於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呈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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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