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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 第4條

轉任人員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分別取得其考試及格等級、類科之任用資格外,其轉任前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其年終考核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者,並得採計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至所任職務最高職等為止。 轉任人員轉任前服務年資,除依前項規定採計取得所轉任職務職等之任用資格外,如尚有積餘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級。 第一項所稱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之規定。 轉任人員依第一項規定換算至薦任第九職等後,其考試、學歷、年資及年終考核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得採計提敘官等,積餘年資並得依第一項規定採計提敘簡任職等及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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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具國家考試及格但未送銓審之現職人員,經由臺灣菸酒股份…第3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所稱國家考試及格,指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各類公務人員考…第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至菸酒公司民營化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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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