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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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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校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第3條本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圖書館、各科、推廣教育班、醫務室、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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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