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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28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前項會議,應校務發展需要,得與前條會議合併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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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