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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 第21條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21條
本規則
第八條
所稱之因公傷殘,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 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至傷殘。 二 因出差遇危以致傷殘。 三 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殘。 四 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至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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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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