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 第6條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照各法院處務規程及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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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