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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戒治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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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6條
輔導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輔導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教誨、教育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階段性處遇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事項。 五、關於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七、關於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事項。 八、關於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事項。 九、關於受戒治人建教合作及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關於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輔導及職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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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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