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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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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局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特約醫院所之分佈情,於轄區內劃分地區設 分局,分課辦事,辦理勞工保險經常性業務,並得視實際需要於設分局以 外之縣市設辦事處或聯絡處,隸屬於分局。分局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人 至二人,辦事處或聯絡處置主任 (由專員兼任) ;分局、辦事處及聯絡處 人員均在本局總員額內調派。 前項分局之轄區劃分及分局、辦事處、聯絡處之設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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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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