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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除本會爭議審議組主任 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外,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擔任,並層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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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