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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會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舉行審查會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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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