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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9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應要求境外機構建立適當機制,控管其所提供服務之使用者為境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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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