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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3條

下列機構得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核准: 一、電子支付機構。 二、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 三、資料處理服務業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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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