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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4條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申請增加毗連非都市土地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三 份,向經濟部申請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一、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認定屬低污染事業申請書:詳述原設廠用地位置、面積、使用分區、 編定類別及增加土地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擴展前後產 品名稱與產品製造流程、擴展前後機器設備明細表與配置圖。 經濟部應將前項審查結果,函復興辦工業人;經認定屬低污染事業者,並 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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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