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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7條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將擴展計畫審查結果函復興辦工業人。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於擴展計畫核定函載明興辦工業人如未依核定擴展計 畫完成使用,得廢止原核定。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定擴展計畫時,應一併函知地政主管單位,於土地登 記簿標示部加註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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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