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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及緝獲安非他命案件發給獎金標準

一句話看懂
舉發及緝獲安非他命案件發給獎金標準規範了對於舉發及緝獲安非他命案件人員的獎勵辦法,依據案件情節給予不同金額的獎金,以鼓勵民眾積極舉發及協助緝獲安非他命案件。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1-26・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查禁煙毒獎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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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舉發安非他命案件經緝獲者,其舉發人員,依左列標準發給獎金: 一、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安非他命,數量在一百公克以上未滿滿 一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一萬元;一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者,發發 給獎金新台幣六萬元;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幣 十二萬元;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元 ;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六十萬元。 二、查獲安非他命製造工廠及可供製造用之完整機器者,發給獎金新台臺 幣三十萬元;同案查獲製造安非他命之原料或半成品,按其數量成成 分百分率,酌發獎金。 三、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安非他命,數量達二百公斤以上,或或 破獲安非他命販賣、輸入之組織者,專案報請發給特別獎金;其最最 高獎額,每案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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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未規定者,準用查禁煙毒獎懲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 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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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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