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業法 › 第4條

航業法 第4條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但經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航業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