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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50條

國際聯營組織之運作或國際航運協議之實施,有礙中華民國航運秩序或經濟發展者,航政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 未於前項限期內完成改善者,航政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廢止其認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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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