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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增加各商港裝卸吞吐量,提昇港口對外競爭力,確保港埠持續發展與永續經營,特設置航港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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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