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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商港服務費收入。 三、財產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其他機關(構)之收入。 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提撥之年度盈餘分配收入。 五、航港局經營及管理之國內商港營運收入。 六、原商港建設費撥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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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