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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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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01條
申請維修員檢定證者,其年齡應滿十八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維修廠雇用,具所申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類別十八個月以上實際維修工作經驗,且領有證明文件者。但持有飛機修護技術士證者,其實際維修工作經驗得減少六個月。 二、由雇主推薦,並具所申請檢定類別零組件維修知識,及對相關維護程序、檢驗方式及器材、工具、裝備使用等經驗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經民航局核准或認可之訓練證明文件。 三、前款推薦檢定類別應限於民航局核發檢定類別或營運規範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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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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