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 第112條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2條

飛航管制員檢定證應註明類別及符合民航局訂定之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第四級至第六級之等級。 飛航管制員應熟悉作業現況並依所持有檢定證之類別,提供或督導飛航管制服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11條看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全文第1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