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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4條

有以外國人擔任航空人員需要者,應由業者向民航局申請檢定。該外國人應經學、術科檢定合格並轉請交通部核准後,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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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