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 第116條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6條

外國人持外國有效檢定證申請我國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相應類別檢定證者,除應依第四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其外國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經歷紀錄及原外國檢定證影本。 二、原檢定證核發國航空人員檢定證有效證明。 三、在我國境內工作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文件影本。 依前項申請檢定之學科項目為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申請簽派員檢定者,其術科檢定依航空器簽派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者,其術科檢定依航空器維修工程師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申請維修員檢定者,其術科檢定依維修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AI 白話解釋
← 第115條看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全文第1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