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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 第13條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3條
航空器駕駛員申請檢定之年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學習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 二、自用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 三、商用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 四、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 五、民航運輸駕駛員應年滿二十一歲。 六、飛航教師應年滿二十三歲,最高不得逾六十五歲。但為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教學者,不在此限。 商用駕駛員、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及民航運輸駕駛員執行飛航任務時,不得逾六十五歲。 民用航空運輸業國際航線之駕駛員,年逾六十歲者不得從事單一駕駛員飛航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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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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