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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21條

學習駕駛員單獨飛航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領有民航局核發之學習駕駛證。 二、通過飛航教師之下列學科考驗。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航空器性能。 (三)航空器操作限制。 三、完成學習駕駛員之訓練科目,其訓練科目由民航局訂之;且經飛航教師技術考驗合格,證明其有單獨飛航之能力者。 四、初次單獨越野飛航前,應經目視飛航相關規章及安全措施與程序考驗及格,並有解釋航空圖表之能力。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自由氣球學習駕駛員之學科考驗及技術考驗,應由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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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