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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26條

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飛機飛航原理。 四、載重平衡。 五、航空氣象。 六、基本航行學。 七、陸空通訊。 八、航空器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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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