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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 第34條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34條
申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完成經民航局核准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於實機及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擔任實際操控及未實際操控駕駛員至少二百四十小時: 一、實機飛航應符合
第二十五條
規定並包括不正常飛行姿態預防及改正訓練、夜航及儀器飛航。 二、具多組員渦輪發動機飛機操作經驗或於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取得相等操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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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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