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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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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38條
申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持有飛機商用駕駛員或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或持有外國有效之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並應具有飛機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二百五十小時以上。 二、曾任民航駕駛員飛航時間四百小時以上。 三、越野飛航二百小時以上,其中任機長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 四、夜間飛航一百小時以上。 五、儀器飛航七十五小時以上,其中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時間最多採計三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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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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