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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86條

申請儀器飛航檢定之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之儀器飛航訓練時間,或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分別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之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之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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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