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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定駕駛員:指於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負責執行駕駛員年度技術考驗及航路考驗之人員。 二、駕駛員檢定考試官:指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委託辦理航空人員術科檢定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推薦之檢定駕駛員,經民航局評鑑資格能力後,負責執行駕駛員首次航空器型別術科檢定之人員。 三、考驗飛航教師:指於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負責執行學員階段考驗、結業考驗及飛航教師適職性考驗之人員。 四、飛航工程師檢定考試官:指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推薦之教師飛航工程師,經民航局評鑑資格能力後,負責執行飛航工程師首次航空器型別術科檢定之人員。 五、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考試官:指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推薦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經民航局審核資格能力合格後,負責執行航空器維修工程師術科檢定之人員。 六、維修員檢定考試官:指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推薦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經民航局審核資格能力合格後,負責執行維修員術科檢定之人員。 七、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考試官:指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推薦之航空器簽派員,經民航局審核資格能力合格後,負責執行航空器簽派員術科檢定之人員。 八、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考試官:指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推薦,經民航局評鑑資格能力後,負責執行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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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