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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2條

申請辦理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之醫療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審查合格,發給委託證書後,始得執行業務。 一、經衛生福利部立案之有效證明文件。 二、具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醫師名冊及證明文件: (一)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畢業。 (二)具有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師證書或曾接受航空醫學訓練,具有國內外相關經歷證照者。 (三)具有三年以上臨床經驗。 三、經衛生福利部認可具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能力之有效證明文件。 前項委託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醫療機關、團體得向民航局申請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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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