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 第11條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11條

航空人員因病、傷致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二週以上者,應由服務單位向民航局或受其委託之體檢醫師諮詢。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