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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18條

外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創傷、傷害、手術後遺症或先天、後天之身體、機能違常。 二、骨、關節、肌肉或肌腱之任何活動性疾病及所有先天或後天疾病之機能後遺症。 三、消化系統及其附屬器官任何部位之疾病或手術後遺症。 四、胸腔壁、肋骨或縱膈腔之手術後遺症。 五、任何腎臟及泌尿道疾病或手術後之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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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