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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20條

眼科檢查標準如下: 一、兩眼及其附屬器官之功能應正常。不得有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之急性或慢性之活動性病情,以致危及飛航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 二、左右兩眼之視野應正常。 三、左右兩眼眼肌平衡功能應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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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