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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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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39條
體檢受檢人之體檢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規定之標準者,除依
第八條
辦理外,受檢人或所屬單位得自收受不合標準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民航局申請缺點免計。如經民航局鑑定後,認為在行使職務時,藉由該項專業技能之實際工作經驗或經完整治療後,不致影響飛航安全者,對其不合標準之部分,准予缺點免計。 航空人員申請缺點免計者,其覆議時效停止計算。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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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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