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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第14條

航空器失事後,當地航空站及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或借用人,應儘速 趕赴現場,執行左列工作: 一、救護及消防。 二、協調地方有關機關對失事現場,作適當之警衛。 三、與民用航空局及有關機構保持連絡。 四、對航空器失事調查人員,予以必要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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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