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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事故,包括航空器意外事件及危險事件。 航空器意外事件,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航空器意圖飛航,於發動機運轉中肇致人員受傷或航空器損壞者。 二、航空器非意圖飛航,於發動機運轉中肇致人員傷亡或航空器損壞者。 三、飛航中著火而未造成災害者。 四、飛航中發動機失效,或產生意外或不對稱之反推力者。 五、飛航中飛行操縱系失效者。 六、飛航中飛航組員有因疾病或受傷而喪失執行工作能力者。 七、飛航中因投擲或失落機件或物件,肇致地面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者。 危險事件,指航空器無論在空中或地面,發生有礙飛航安全之情事而未肇 致人員之傷亡或航空器之損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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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