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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第8條

航空器發生意外事件或危險事件時,其所有人,承租人或借用人,應立即 通知民用航空局,並儘速填報民用航空器意外事件或危險事件報告表 (如 附表二) 。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八) 第 191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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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