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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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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及飛行訓練,並於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 二、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 三、航空器無線電臺(以下簡稱電臺):指於民用航空器或公務航空器,但不包含民用航空法所稱超輕型載具及遙控無人機,裝設之無線電收發訊設備,供飛航時通信之無線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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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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